【监管】疫情期间“卖口罩”行骗,两名被告分别被判8年、3年

2020-04-15

市高院说,疫情期间,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防疫物资售卖信息,收款后便杳无音信。今天,虹口区人民法院和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两起涉防疫物资诈骗案。在此提醒广大市民,购买口罩等医疗物资,应通过药店等正规渠道。详见↓

上海虹口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束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退赔赃款并发还被害人,缴获的犯罪工具手机一部、笔记本一本予以没收。

上海虹口法院宣判现场

上海浦东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上海浦东法院宣判现场

听信男友“兜售”防疫物资

现骗局后竟继续行骗

束某与其男友张某通过婚恋网站相识,此前见过两三面。2020年2月初,在聊天时,张某提及自己有朋友可以弄到口罩等防疫物资,束某听到后很兴奋,随即两人一拍即合,想着要从这场疫情中大赚一票。

“承诺现货,当天必发!”没想到一条朋友圈居然一呼百应,大家纷纷向她求购,甚至还介绍朋友前来购买。束某按照每只口罩1.5元至2元的价格收取了货款并承诺尽快发货,从2月5日至2月8日,“开张”4天,进账4万余元,两人尝到了甜头。

一面是束某的朋友圈天天发布现货防疫物资售卖的消息,一面是心急如焚的买家迟迟收不到货,反复催讨。束某只得一边以厂家未发货、快递发货需排队等理由搪塞买家,一边催促张某让他的朋友发货。

催促了几次,却没有什么结果,束某表示再不发货买家就要退款了,这时张某发来了几个快递单号,说发货了。束某赶紧朋友圈公布快递单号安抚买家。2月9日,不少买家查询后发现,束某提供的快递单号根本就是虚假单号,没有物流信息,于是纷纷提出退款。

束某在得知快递单号是虚假单号后,便觉察到张某所谓的朋友和现货口罩渠道有问题,然而自从尝到其中的甜头,束某便再也收不住手。面对退款要求,一开始束某还爽气退款,慢慢地她开始玩起微信失踪。

时间一长,束某的微信因为被多人举报欺诈而被封号,这反而让她更加有恃无恐,“反正买家找不着我,也就不用退款给人家了。”

随后,束某重新注册了新的微信号,继续“售卖”口罩。然而纸包不住火,这次受骗的买家在联系不到束某后果断选择了报警,虹口警方掌握信息后及时布控抓获了束某。

被害人急求口罩

一时不察落陷阱

到案后,据束某交代,在受骗者中,除了小额的普通客户,还有两家机关单位。彼时,正值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防疫物资紧张,某省某区的两家单位也在多方筹措防疫物资,用于辖区医疗机构一线人员使用,于是辗转从束某处购买了金额高达38万元的口罩和额温枪,没想到却不慎落入骗局。当警方及时联系到这两个远在外省市的买家时,他们正在赶往束某提供的“取货地址”,等待他们的却是一片废墟。

从2月9日至案发,束某自始至终从未实际发货,除了退还的1.5万元货款,收到的40余万元货款均被她与男友瓜分,用于归还信用卡或个人日常开销。截至本案开庭,束某的男友张某尚未到案,警方仍在追捕中。

在今天的庭审中,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束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

法庭上,被告人束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在最后辩论阶段,其放弃陈述权,未发表最后陈述。

束某的辩护人当庭表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认为束某主观犯罪恶意相对较小。“被告人在诈骗过程中,向被害人提供的身份信息均为实名,并没有刻意隐瞒自己身份,与刻意隐瞒身份的诈骗相比,主观恶意较小。”辩护人辩称,束某提供给被害人的质检报告、营业执照等均为其男友提供,诈骗钱款相当一部分也转给其男友指定的账户。鉴于束某到案后能如实坦白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请求法庭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上海虹口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束某与他人结伙,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利用社会公众急需购买防疫用品的心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多名被害人的钱款达40余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束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束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且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人提出的量刑意见法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束某系坦白,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相符,法院亦予以采纳。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用练习簿冒充医用口罩寄出,“00后”诈骗6.5万获刑

上海浦东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在无口罩货源的情况下,为骗取钱款,于2020年1月26日起,在其微信朋友圈内开始发布售卖口罩的广告信息。2020年2月8日,被害人韩某通过微信联系周某,欲购买1万只医用普通一次性口罩、5千只医用外科一次性口罩,并在周某的要求下于当晚支付人民币3万元作为订金。

次日上午,周某为继续骗取尾款,向韩某提供的4个收货地址邮寄4本练习簿,并将虚假发货视频、快递单号及物流信息截屏提供给韩某,以此佯装口罩已发货并索要3.5万元尾款,在收取尾款后遂将韩某微信及手机号码拉入黑名单。当日下午,周某携骗取的钱款至本市某二手车交易市场购买一辆价值2.9万元的二手轿车,并将其余钱款用于个人挥霍等。

庭审中,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认为,鉴于周某积极悔罪、退赃等情节,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周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利用被害人急需防护物品的心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周某已向被害人退赔了涉案的赃款,酌情从轻处罚。周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与疫情防控相关联的违法犯罪活动,应予从重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资料:市高院